南都:让法官成为法官,法治常识需不断重申

2013年04月26日04:59  南方都市报 微博

  法官,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,其在案件裁量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,构成并影响着司法在国家与国民心目中的形象。2012年底,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试行独立审判改革,赋予审判长“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”,意在让他们成为“真正的法官”。昨日上摊的《南方周末》以“最大胆的法院改革”相称。

  让法官成为“真正的法官”,这句看起来似乎存在悖论的话,事实上却映照着长久以来都颇为尴尬的司法现实——— 审案的定不了案,定案的却不审案。佛山中院的独立审判改革之所以值得期待,乃在于其将司法改革的目标再次笃定地落到司法专业化、职业化上,试图用基层司法实践、用行动派的改革重申那些从来就属于常识的法治理念。其改革设想中包括,去除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机制,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职业保障体系,让法官独立、公正地行使审判权。

  现行《宪法》第126条将“独立行使审判权”的主体确定为人民法院,这一度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平添了某种顾虑。但必须要看到的是,《宪法》在此条表述中所要规范的,是法院作为司法权的象征,与“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”之间的关系,事实上并未涉及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。法官作为法院的实际载体,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本身,亦是对宪法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细化与贯彻。

  理想化的司法权运行状态,对外,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其他机构与人员的干涉;对内则法官的审判权也同样不应受行政序列化下领导的影响。用颇具诗人气质的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的话讲,便是“让法官心无旁骛地专事审判、不受干扰”。但常见的情况里,法院对外独立行使审判权,频遭干预;对内使用行政化的方式领导和决定案件的审理工作,倒顺利实现,经年累月,法官成为计较行政级别、正科还是副处的官员,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或者被动地唯上命、而非唯法律。

  由于司法行政化现象的板结固化,法官乃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,被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所呈现的状态往往是,内有审委会执掌定案权力,外有一些机构协调运作,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导致公检法这本该是“魏、蜀、吴”的制衡关系,逐渐异化成了“刘、关、张”,这也是近些年来不少冤假错案彼时之所以酿成大错的最主要原因。

  佛山中院的相关改革,基于中国司法的窘迫现实而试图有所改变,在选任审判长开始之前,便已经采取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等阻击外界干预法官断案的机制。此番从内部发轫的独立审判改革,虽有对现实的妥协(与预设的改革方案相比,并未一步到位实现诸如彻底去行政化等目标),但仍不失为一次积极、主动且果敢的基层司法改革尝试。平心而论,基层法院在人权、财权皆受制于人的情况下,自下而上地启动改革,殊为不易。更何况,佛山中院已然“吾道不孤”,深圳福田区法院正在进行的改革,也把目标指向了要让“不审案的人不能判案”。

  司法改革的深化,需要基层法院的发力,更有赖方向正确、步伐坚定的顶层设计,包括对法院系统人权、财权、事权与地方权力的剥离,也包括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与尊重。显而易见的道理在于,审委会集体定案,出了错“集体负责”的最终结果便是无人担责,权力与责任从来相辅相成,只有落实到人的司法,才有可能真正内生出职业荣耀与责任。十八大以后,各方对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”强调,首先应当做的可能便是司法机关从内到外的彻底法治化,从根本上去行政化。

  让法官成为法官,其精神内核在于“让法律的归法律”,用马克思的话讲,就是“法官除了法律,没有别的上司”。地方司法改革的努力值得肯定,国家法治的点滴进展,需要法律人以纯粹的法律精神、坚实的实践脚步重申那些历久弥新的法治常识。法治天下,大有可为。

(原标题:[社论]让法官成为法官,法治常识需不断重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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